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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1300600

职权名称: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13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123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平谷区环境保护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

流程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6871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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