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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1303700

职权名称:

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流程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6871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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