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C1303700 |
职权名称: | 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68717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