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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G1300100

职权名称: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依据内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法定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市级办理处室: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流程图:

行政检查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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