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G1300800 |
职权名称: |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法定实施主体: |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