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G1300700 |
| 职权名称: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 依据内容: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