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G1300600 |
| 职权名称: | 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行政检查 |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一百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第一百条第三款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有关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信用监管。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