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G1300600 |
职权名称: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行政检查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
法定实施主体: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