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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G1301300

职权名称: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法定实施主体: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

市级办理处室: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流程图:

行政检查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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