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G1301300 |
| 职权名称: | 对新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