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G1301300 |
职权名称: |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
法定实施主体: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