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G1301400 |
| 职权名称: | 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行政检查 |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 流程图: |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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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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