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G1301400 |
| 职权名称: | 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重型汽车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道路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