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G1301200 |
职权名称: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
依据内容: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 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