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G1300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一百一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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