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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G1300500

职权名称: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法定实施主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市级办理处室: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流程图:

行政检查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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