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G1300400 |
职权名称: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
依据内容: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
法定实施主体: | 机构改革划入职权,待法律法规修改后完善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