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G1301500 |
| 职权名称: | 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
| 依据内容: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鼓励通过非现场检查、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查封涉嫌违法的相关设备、场所等,并可以开展现场监测。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 流程图: |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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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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