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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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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G1301600

职权名称: 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政检查
依据内容: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第四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3.第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三条实行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检查。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1.第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按要求确定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市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财政、发展改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

2.第二十三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以及碳排放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确认其年度碳排放量,并开展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检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抽查等。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的质量检查、年度核查报告的初步检查,以及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工作。

《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是北京市碳普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碳普惠政策、方法学制定,碳普惠项目及减排量管理,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等。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流程图:

行政检查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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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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