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G1300200 |
| 职权名称: |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的行政检查 |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一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