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J1301200 |
职权名称: | 对举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受理对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举报的联系方式。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
法定实施主体: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