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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H1300700

职权名称: 对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定实施主体: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市级办理处室:

土壤处

流程图:

行政确认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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