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H1300700 |
| 职权名称: | 对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 |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百四十二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