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H1300500 |
职权名称: | 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初审 |
依据内容: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第一款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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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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