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 |
职权名称: | 对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的豁免进行备案 |
依据内容: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的豁免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证明文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流程图: |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政府网站识别码:1100000122
京ICP备19030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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