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D1301300 |
职权名称: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进行查封、扣押 |
依据内容: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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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