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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D1301300

职权名称: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进行查封、扣押
依据内容: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法定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市级办理处室: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流程图:

行政强制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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