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D1301500 |
职权名称: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查封、扣押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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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综合执法总队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