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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D1300600

职权名称: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相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法定实施主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市级办理处室: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流程图:

行政强制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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