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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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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D1300900

职权名称: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依据内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流程图:

行政强制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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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之声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政府网站识别码:110​0000​122

京ICP备1903086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