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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D1301000

职权名称: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进行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
依据内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法定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市级办理处室: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流程图:

行政强制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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