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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D1300200

职权名称: 对放射性废物进行代处置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实施主体: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

市级办理处室: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流程图:

行政强制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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