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D1300200 |
| 职权名称: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逾期不改正的进行代为处理、处置 |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处置,所需费用由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者承担,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