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D1300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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