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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D1300400

职权名称: 对危险废物进行代处置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定实施主体: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市级办理处室: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流程图:

行政强制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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