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D1300100 |
| 职权名称: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后果,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的有关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后果,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第五百六十二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