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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D1300100

职权名称: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法定实施主体: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市级办理处室: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流程图:

行政强制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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