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D1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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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扣押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噪
声污染防
治法
第三十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
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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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流程图: |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政府网站识别码:1100000122
京ICP备1903086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