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D1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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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扣押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噪
声污染防
治法
第三十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
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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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