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B1300900 |
| 职权名称: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依据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申请许可证前依法取得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