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B1305300 |
| 职权名称: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 依据内容: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立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流程图: |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政府网站识别码:11000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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