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B1305800 |
职权名称: |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