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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B1304200

职权名称: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法定实施主体:

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

市级办理处室:

固体处

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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