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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B1305000

职权名称: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号: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1998〕253号: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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