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B1304800 |
职权名称: | 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 |
依据内容: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在本市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有关材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数据和材料后,对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纳入可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按照规定检测,因质量原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市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 |
法定实施主体: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机动车处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