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B1305200 |
职权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依据内容: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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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