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B1300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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