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B1305500 |
职权名称: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03〕6号: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流程图: |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政府网站识别码:11000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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