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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B1300800

职权名称: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法定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

市级办理处室:

固体处

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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