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B1300800 |
职权名称: |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法定实施主体: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固体处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