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B1301200 |
| 职权名称: |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