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B1305900 |
职权名称: |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