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B1300400 |
职权名称: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依据内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拟终止处理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作出妥善处理,并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
法定实施主体: | 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固体处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