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B1301000 |
| 职权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 |
| 依据内容: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百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在网络上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