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B1300600 |
| 职权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 依据内容: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