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环评文件类型判定、土地一级开发与餐饮项目环评要求、环评批复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查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查询等高频事项,集中整理环评类官方答复,方便统一查阅与转述。
围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查询、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备案办理时限与材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回函查询等高频事项,集中整理固废类官方答复,方便统一查阅与转述。
围绕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主体、有效期与校验要求、延期办理、年度评估报告内容等高频事项,集中整理辐射类官方答复,方便统一查阅与转述。
围绕外省监测机构北京备案流程、噪声及污水处理厂相关监测机构备案要求、备案信息查询与变更等高频事项,集中整理监测类官方答复,方便统一查阅与转述。
围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出入境审批、入境初审手续办理等高频事项,集中整理生态类官方答复,方便统一查阅与转述。
围绕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查询、碳市场平台登录、纳管单位条件、碳排放核算核查依据、2026 年碳市场工作时间安排等高频事项,集中整理气候类官方答复,方便统一查阅与转述。
您可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https://sthjj.beijing.gov.cn/)查询。查询路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进京车辆环保审核—提示五:如何解决超标车辆移出违法车辆数据库的问题?
在外省市排放检验机构复检的车辆,复检合格后,请您将复检合格报告上传至发现环保违法行为的区生态环境部门邮箱并电话确认,由工作人员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要求后外埠车辆即可通过“北京交警”APP或进京口现场正常办理进京通行证,并随车携带检验机构纸质报告单以备查验。您可通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查询联系方式(https://sthjj.beijing.gov.cn/)。查询路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进京车辆环保审核—北京市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超标车辆移出违法车辆数据库咨询电话和邮箱。
按照《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有关内容,对申请办理进京通行证的机动车车辆状态和尾气排放标准进行核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
(一)黄标车(未达国Ⅰ标准的汽油车、未达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二)未达国Ⅳ标准的柴油载货汽车。
(三)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且未复检合格的车辆。
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vecc.org.cn/),点击右下角“公众查询平台”,根据车辆行驶证信息查询车辆排放标准。
依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交绿通发〔2021〕4号)第三条第一款,黄标车(未达国Ⅰ标准的汽油车、未达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如车辆非黄标车,车辆驾驶员或所有人可提供车辆环保标志、发动机具有电喷的车辆出厂材料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证明中的一项,发送邮件至hjjczd@sthjj.beijing.gov.cn,经审核通过后,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办理进京通行证。
依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交绿通发〔2021〕4号)第三条第二款,未达国Ⅳ标准的柴油载货汽车,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如车辆为非载货,车辆驾驶员或所有人提供车辆车辆外观和行驶证等相关资料,证明该车辆为柴油非载货车辆,发送邮件至hjjczd@sthjj.beijing.gov.cn,经审核通过后,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办理进京通行证。
排放超标车辆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车辆将会纳入排放超标数据库,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本地车辆影响办理五环通行证手续,外埠车辆影响正常办理进京证。
请驾驶员排放超标车辆送往汽车4S店、服务站或正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治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选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对车辆进行复检,确保达标排放:1.在本市进京检查站及机动执法点复检(可回原执法点复检)。2.在本市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3.在外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特别提醒,在外省市排放检验机构复检的车辆,复检合格后,请您将复检合格报告上传至发现环保违法行为的区生态环境部门邮箱并电话确认,由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移出排放超标数据库,车辆将会正常办理五环通行证或进京证。
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进京前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vecc.org.cn/),点击右下角“公众查询平台”,根据车辆行驶证信息查询进京车辆排放标准。
市民可拨打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事务中心公开咨询电话010-81254227(工作日,9:00-11:30,13:30-17:00),咨询相关内容。
1.线上办理: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人通过“北京交警”APP中“进京证办理”模块办理。部分“解放牌”柴油车行驶证上“品牌型号”漏打最后一位数字,造成车辆无法办理进京通行证。请车辆驾驶员或所有人根据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绿本)上“车辆型号”,填写北京交警APP中“品牌型号”相关内容,即可自助办理进京通行证。
2.线下办理:可在各区进京办证处政务服务大厅咨询办理流程,由工作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服务。
1. 注册:“京环宝”小程序注册时,由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方(如施工工地或企业)进行注册,微信搜索“京环宝”小程序,机械使用方相关负责人使用本人手机号进行注册。
2. 注销:施工工地完工或者企业不再使用机械时,注册账户的管理人员登录小程序,点击注销,填写注销原因后,系统向注册手机号发出验证码,由注册账户的管理人员提交验证码确认后,系统注销账户。
3. 变更手机号:此功能便于同一注册账户的管理人员转场到另一工地或企业可再次注册账户开展机械进出场登记工作。当施工工地或企业注册“京环宝”账户的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原注册账户的管理人员登录小程序,点击变更手机号,提交变更原因后,提交新的注册管理人员手机号,系统向新手机号发出验证码,由新的管理人员确认后,系统完成手机号变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2/t20201202_811053.html)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京环发〔2024〕24号)(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543377609/543492748/index.html),结合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可以对照表格判断项目应当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2/t20201202_811053.html)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京环发〔2024〕24号)(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543377609/543492748/index.html),土地一级开发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您可登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我要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栏目”查询(https://gzcx.sthjj.beijing.gov.cn/eportal/ui?pageId=13419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2/t20201202_811053.html)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京环发〔2024〕24号)(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543377609/543492748/index.html),餐饮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您可登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我要查—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栏目”查询(https://gzcx.sthjj.beijing.gov.cn/eportal/ui?pageId=132296),点击“已审查项目”,输入关键字进行查询环评批复。
您可登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我要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查询分析栏目”查询(https://sthjb.sthjj.beijing.gov.cn/region-eia-site/#/layout/home),点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准入清单查询”,可查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数据。
您可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https://sthjj.beijing.gov.cn/)查询。查询路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环境管理—污染源管理—北京市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览表,该信息动态更新。
您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部门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找到相关问题解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进行备案,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
您可在“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https://www.cswm.org.cn/system/#/)上查询。
您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部门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查询“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进行备案”事项,按照网页上提示,需提交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CT属于Ⅲ类射线装置,仅生产、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或从事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应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没有校验要求,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2.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3.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
4.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5.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6.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7.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8.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通过后,发证机关会重新打印一套完整的纸质辐射安全许可证给申请单位。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须依法向法人登记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主动向本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补充相关必要信息。具体方式为:
您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部门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查询“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登录后选择“京外机构报备”并按提示操作。
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委托,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相关服务的机构需进行备案。
不参与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的机构,无需进行备案。
您可登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https://sthj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我要查—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信息查询”专栏进行查询。
仅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提供运维服务的,无需进行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若接受污水处理厂委托开展自行监测,或为其水质自动监测设施提供运维服务,需要进行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
运维机构填报的设施设备包括机构自有或租赁的备机以及运维活动所需要的手工监测和比对设备。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规范备案,正确填报备案内容。
当机构名称、注册及工作场所地址、法人及关键岗位人员、服务类别、技术能力、设施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备案系统更新信息。其中,当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法定代表人、监测(运维)类别发生变化,修改内容需要重新审查;其他信息变更无需重新审查。
根据《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我局无相关审批事项。
相关要求及所需材料,您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部门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办事指南查看。
您可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https://sthjj.beijing.gov.cn/)查询。具体路径为:首页-通知公告。相关名单会以年度通知形式发布,文件标题中会明确标注年份和文号,方便您查找和办理相关业务。
您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登录。搜索“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事项,点击“网上办理”,使用北京一证通即可进入。平台目前支持以下四种登录方式:UKey、口令、电子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电子证书。
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4〕6号)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需纳入碳排放管理。其中,年度二氧化碳直接与间接排放总量达到5000吨及以上、且属于本市碳市场覆盖行业的单位,会被认定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其余则为一般报告单位。
按照《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4〕6号)有关规定,碳排放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控制主体责任,按照本市发布的相应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开展碳排放数据的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
核算和报告工作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B11/T 1784-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石油化工生产业》(DB11/T 1783-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道路运输业》(DB11/T 1786-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 1785-2020)。
核查工作请参照:《碳排放核查技术规程》(DB11/T 2323-2024)。
以上标准可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scjgj.beijing.gov.cn)或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查询获取。
根据《关于做好2026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2026年的碳排放工作将分类分时管理:
重点碳排放单位:
每月结束后20自然日内,报送上月数据及材料;
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
4月30日前,报送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报告;
9月30日前,提交碳排放量抵销申请(如使用抵销产品);
10月31日前,完成配额清缴;
12月31日前,更新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一般报告单位:
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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