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总站有限公司等50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申请能力认定的监测类别与监测项目业务能力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公布认定结果(详见附件)。
通过认定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公布的能力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承担委托监测业务。当有关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更新,人员、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我局办理变更登记。在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相关管理规定,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如有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