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市环保局部署各区县环保局认真做好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
一是对实际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全部按照规定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对因永久性关停、全年停产等原因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做到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100%。
二是对所有监测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行业或本市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开展监测,做到全指标监测完成率达到100%。
三是严格监测质量管理。市环保监测中心按照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每半年组织一次与区县环境监测站同步质控抽测,每次抽测率不少于10%,全年抽测率不少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