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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华生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3〕20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字体:【

  

  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20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生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泽强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垡头村西

  我局于2013年9月6日对你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垡头村西生产现场进行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铸件加工生产,年产约200吨铸件。检查发现你公司造型、熔炼、浇注、落砂、铸件清理等多处产生粉尘的生产工序未设置密闭排气系统,不符合《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914-20126.2.1要求,属于向大气散发粉尘物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造成粉尘无组织逸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914-2012)要求,完成产生粉尘生产工序设置密闭排气系统的整改工作,同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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