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21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军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4号
我局于2013年9月5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曹各庄定向安置房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总建筑控制规模36.4万平方米,总投资25.2亿元。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已于2011年4月开工,目前主体结构已封顶,正在进行室内外装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