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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机电工程研究所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3〕14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字体:【

  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14

  当事人名称:北京机电工程研究所(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红文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里40

  我局于2013年7月29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里40号的高超中心综合楼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建筑面积为20003.12平方米,总投资1.432亿元,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已于2012年9月开工,现处于主体工程建设阶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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