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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市双桥农工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3〕13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字体:【

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13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双桥农工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                                                        

  我局于2013年7月2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地区开发建设的双桥京桥1号地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4.7万平方米,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于2012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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