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15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
负责人:邓勇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街道马各庄村
我局于201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有机溶剂生产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存放于污泥池内,总量约15吨,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代码261-076-42,废物类别HW42)。经查,最近一次污泥处置时间为2011年4月,至今贮存时间已经超过了1年,但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延期审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事实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将污泥贮存池内贮存的污泥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海淀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