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 1 号
当事人名称: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志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我局于2012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房山区长阳镇夏场村二区53号建设职工住宅及配套项目,占地20.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4.8万平方米,总投资5.3亿元。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于2010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经完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月16日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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