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17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汽车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峰
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西侧
我局于2013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北侧建设望泉寺公租房项目,该项目规划用地30.9万平方米,建筑规模为40.9万平方米,总投资28.96亿元。该项目已于2012年12月开工建设,但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项目正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北京市发改委的项目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该项目,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