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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4〕Z 24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4年10月13日 字体:【

  京环保责改字〔2014〕Z 24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周明

  地址:房山区长阳镇良乡东路南侧    

  我局于2014年9月25日对你单位在房山区长阳镇良乡东路南侧的长阳航天城电子科技园三院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5.1万平方米,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内容为科研生产综合楼、部件集成组装中心和动力中心及其附属设施,二期建设内容为仿真实验中心、民品研发中心和保障中心及其附属设施。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于 2014年3月底开始施工,目前科研生产综合楼、部件集成组装中心项目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议纪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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